中山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20号)

稿件来源:中山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为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及专项计划招收的定向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硕士研究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我校从事业收入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生减免学费,减免款项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生减免学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各培养单位负责减免学费的相关工作,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等级

第六条 减免学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减免学费学生数量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的 2‰以内,获得全额减免学费和半额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分别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的 1‰以内。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者;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学费的学生。

第八条 减免学费的标准分全额减免学费和半额减免学费两个等级。

第九条 各等级减免的具体条件: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全额减免学费的学生可申请全额减免学费;

(二)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半额减免学费。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减免学费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当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十一条 减免学费办理程序和办法:

(一)学校通知

学校应当在每年九月份发布学生减免学费工作通知。

(二)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提交《中山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中山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培养单位。材料要求参见《中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要求。

(三)学生培养单位初审

学生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初审,对通过审议的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复审与公布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并对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审查不予通过。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处务会对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对审议通过的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减免学费: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且尚处于处分期内的;

(二)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

(三)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四)其他不适合减免学费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具备申请减免学费的资格。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各培养单位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本学年减免学费的申请程序,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减免学费资格后减免款项将直接抵冲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中止、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并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

(一)无故未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

(二)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四)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各培养单位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证明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校内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核流程,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各培养单位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监察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相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 2017 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中山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党委学生工作部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党委学生工作部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扫描此二维码分享